【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】汉寿县林业局办理两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破坏生态安全案
2022-06-22 00:06:41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刘译林 |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121

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教育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现将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
丁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
及破坏生态安全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6月16日,经依法查明,丁某某在未取得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的前提下,于2020年1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2480平方米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,破坏生态安全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: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,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。”汉寿县林业局已作出行政处罚,处罚款人民币52080元。

蒋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
及破坏生态安全案

【基本案情】2022年6月5日,经依法查明,蒋某某在未取得《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》的前提下,于2020年1月在太子庙镇占用林地2724平方米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,破坏生态安全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十八条。
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: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,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。”汉寿县林业局已作出行政处罚,处罚款人民币57204元。

来   源:汉寿县林业局
编   辑:
刘译林
一   审:李   俊
二   审:朱自刚 张智峰
三   审:彭庭毅

责编:刘译林

来源:汉寿县融媒体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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